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維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提取業(yè)務標準》和《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省、市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負責本市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工作;管理中心各縣(市、區(qū))管理部根據法人內部授權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住房公積金的提取管理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圍
第三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zhí)崛∽》抗e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簡稱購建房);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
(六)無房職工租房自住的。
已婚職工依照本條第(一)、(五)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及未婚子女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依照本條第(六)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配偶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未婚職工依照本條第(一)、(五)項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父母可同時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第四條 職工連續(xù)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
第五條 繳存職工在鹽城市行政區(qū)域外購買住房, 購房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在購房所在地工作或不系購房所在地戶籍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六條 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未在異地繼續(xù)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可直接提取。
第七條 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憑有效證明材料,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存儲余額。
第八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應由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yè)者、農業(yè)轉移人口以及其他靈活就業(yè)的人員(以下統(tǒng)稱個人繳存者)無法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終止《自愿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協議》,經管理中心審批后,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全部存儲余額并銷戶;若賬戶內有原單位職工賬戶轉移金額的,應同時滿足職工賬戶銷戶條件。
個人繳存者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且未結清的,只能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第三章 提取額度
第十條 購建房的,職工及其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累計提取額度不得超過實際發(fā)生的購建房支出(不含各種稅費等支出)。職工共同購房的按其所占房屋份額計算提取額上限。
購建房提取時,不得超過票據開具日期之時的公積金賬戶內余額(票據開具日期在購房合同、協議規(guī)定房屋交付日期之后的以房屋交付日期為準)。
職工購建房除提取外還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累計提取額加貸款額不得超過實際發(fā)生的購建房支出。
第十一條 償還住房貸款(含公積金貸款、組合貸款和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累計提取額不得超過提取時實際已還住房貸款本息總額。住房貸款結清后,職工及符合提取條件的家庭成員補提取的,提取額還應不超過貸款結清時當月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余額。提取人有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優(yōu)先保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
對申請?zhí)崛≈涨?年內,存在連續(xù)3個月或累計6個月未按時歸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只能提取用以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提取住房公積金沖還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部分本金的,最低額度遵循貸款銀行的相關規(guī)定。
第十二條 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租住商品住房的,大市區(qū)(含市直、亭湖、鹽都)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600元、其他各縣(市、區(qū))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500元;已婚職工大市區(qū)(含市直、亭湖、鹽都)夫妻雙方合計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200元、其他各縣(市、區(qū))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1000元。
第十三條 遇到其他突發(fā)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可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當年個人支付的實際金額。
第十四條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一)、(五)、(六)項、第七條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應至少保留人民幣0.01元。
符合本細則第三條第(二)、(三)、(四)項、第六、八、九條規(guī)定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并注銷賬戶。注銷賬戶提取時,住房公積金賬戶內未結利息在受委托銀行實際支付時自動核算并支付。
第四章 提取期限和憑證
第十五條 購建房的,應在購建房之日起一年內,可一次或分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內發(fā)生兩次(含)以上交易的,只能因一次交易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購房提?。?/span>
1.購買商品住房提供房產管理部門鑒證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稅務部門監(jiān)制的首付款發(fā)票或購房發(fā)票或稅收繳款書(契稅)。購房時間以票據開具時間為準。
2. 購買二手住房,提供購房合同(協議)、交易過戶后的不動產權證、契稅或增值稅發(fā)票。購房時間以票據開具時間為準。
3.購買公有住房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協議)或不動產權證書、《公有住房出售專用發(fā)票》。購房時間以票據開具時間為準。
4.集資建房由單位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參加集資人員名單,職工提供集資建房契約(合同、協議)和購房發(fā)票(收據)。購房時間以購房契約簽訂時間為準。
5.在異地購建房的,除上述各情形應提供的材料外,還須提供提取人或其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購房所在地工作有效憑證或購房所在地戶籍材料。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不動產權證書(翻建提供)和具備資質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預算。建房時間以《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簽發(fā)時間為準。
(三)大修自住住房提取提供規(guī)劃部門核發(fā)的批準文件、不動產權證書和具備資質的建筑工程公司出具的工程造價預算。修房時間以規(guī)劃部門出具的大修批準文件簽發(fā)時間為準;自住住房增設電梯的提供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核發(fā)的增設電梯批準文件、增設電梯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相關合同、增設電梯資金籌集分攤比例方案,且應在電梯建設工程總價費用發(fā)票開具之日起一年內提取。
第十六條 住房貸款結清后補提取必須在貸款結清后三個月內申請。
償還商業(yè)性個人住房貸款提取,應由主借款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現場填寫個人征信授權書授權查詢個人信用報告。
第十七條 在繳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無自有住房租房提取。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憑證。租住商品住房,提供職工本人及配偶名下在繳存城市及工作所在地住房登記信息查詢結果(無住房)
第十八條 職工賬戶已封存,且已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可直接辦理退休提??;未達法定退休年齡的,需提供退休證。
第十九條 出境定居提取提供境外永久居留權證明。
第二十條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鑒定委員會出具的勞動能力鑒定證明、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原始材料或就業(yè)失業(yè)登記證(下崗證)。
第二十一條 除上述各情形所需提供材料外,所有提取業(yè)務須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綁定卡。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同時提取的還須提供結婚證、戶口簿等法定證件,未婚子女需本人攜身份證到管理中心現場填寫婚姻狀況承諾書。戶口簿不足以證明親子關系的,由父母或子女單位或家庭住址所在居委會出具親子關系說明書。委托他人辦理的另須提供代辦人身份證。
第二十二條 職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繼承人、受遺贈人申請?zhí)崛∽》抗e金時,應當提供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職工戶口注銷的有效憑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繼承(受遺贈)文件或單位出具的介紹信(注明經辦人姓名、與職工繼承或遺贈關系)。
第二十三條 職工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發(fā)放后,因本次購房未提取過住房公積金且存在可提取額度的,可以在購房提取時限內補提取一次。貸款存續(xù)期間,除上述情形及償還住房貸款外,其余一律不予提取。
第二十四條 所有提取業(yè)務材料無特別說明的應提供原件。涉及相關部門出具的材料有有效期的,依其規(guī)定;未規(guī)定有效期的,材料出具之日起一個月內有效。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條 職工持本細則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到管理中心各地服務大廳申請?zhí)崛∽》抗e金。符合提取條件的,當即辦理;對提取憑證需要進一步核實的,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提取或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于疑難問題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賬戶在管理中心集中封存管理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相關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請?zhí)崛∽》抗e金。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辦理購房提取后與賣方解除、確認無效或撤銷所購房屋買賣合同的,提取人必須在辦理相關手續(xù)前將所提取金額退回至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額的,管理中心有權采取必要的措施對已使用款項進行追回,保障資金的??顚S?。
第二十八條 對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繳存職工,管理中心要將其列入住房公積金失信黑名單,其失信記錄隨個人賬戶一并轉移;對已提取資金的,責令限期全額退回,失信人員5年內,一律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逾期仍不退回的,列為嚴重失信行為,并依法依規(guī)向相關管理部門報送失信信息,實施聯合懲戒。機關、事業(yè)單位及國有企業(yè)繳存職工違規(guī)提取住房公積金情節(jié)嚴重的,應向其所在單位通報。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細則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有違法所得,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jiān)督管理工作中,管理中心從業(yè)人員在住房公積金業(yè)務辦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由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解釋。鹽城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根據本細則制定具體的操作辦法或操作流程。本細則條款遇國家政策調整相應調整。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原鹽房金管〔2019〕1號文件同時廢止。